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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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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言頁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組
  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
  喜歡獨立音樂
  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
  捨不得舞台光環只好站上講台變講師
 

目錄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2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2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4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5
二、迴避 1-6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6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功能訊問? 2-7
㈡告知義務(刑訴§95) 2-9
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4
㈢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5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5

Chapter 3 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㈠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區別標準 3-3
㈡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別標準 3-3
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3
準備程序有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5
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只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制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5
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 ⑦)? 3-7
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8
㈢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8
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9
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9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0
㈠閱卷權 3-10
閱卷權之行使時點? 3-10
判決終結後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否行使閱卷權? 3-13
㈡交通權 3-14
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16
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17
㈢在場權 3-17
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18
四、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3-19
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19

Chapter 4強制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4-2
㈠傳喚、拘提、逮捕 4-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5
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5
即時訊問之範圍 4-6
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8
㈡羈押 4-10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1
重罪羈押? 4-12
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3
㈢身體檢查 4-14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5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搜索、扣押) 4-16
㈠搜索 4-16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18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制」? 4-19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21
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22
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㈡扣押 4-24
一目瞭然法則 4-26
三、特殊偵查手段 4-28
㈠臨檢、盤查 4-28
㈡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29
是否可歸責於國家(國家性之檢驗)? 4-30
國家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30
違法之法律效果 4-32
㈢通訊監察 4-34
通聯紀錄之調取 4-34
另案監聽 4-35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合法性 4-36
GPS跟監之合法性 4-38
㈣指認 4-40
單一指認之合法性 4-40
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42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㈠自白法則 5-2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利誘? 5-3
誘導詰問? 5-3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 5-5
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合法訊問後被告再做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6
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7
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11
我國實務見解之態度 5-12
㈡補強法則 5-13
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4
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4
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5
被害人之陳述 5-16
幼童證言 5-17
告訴人之陳述 5-18
二、傳聞法則 5-18
㈠基本概念 5-18
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19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21
㈡傳聞例外 5-22
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24
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25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28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是否應命具結? 5-31
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33
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36
診斷證明書 5-40
備忘錄 5-41
日記 5-42
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面 5-43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44
同意之撤回? 5-45
三、證據方法 5-47
㈠被告 5-47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47
㈡證人 5-48
供後具結之合法性 5-48
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52
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53
「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53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55
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5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196-1未準用刑訴§186Ⅱ)? 5-60
新聞從業人員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61
藥師拒絕證言權之涵攝範圍 5-62
㈢鑑定 5-63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64
法官自任鑑定人? 5-65
行政機關選任鑑定人? 5-66
私人選任鑑定? 5-67
為開啟再審所為之私人送請鑑定? 5-68
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69
測謊之性質? 5-70
測謊是否具證據能力? 5-71
㈣勘驗 5-72
實物提示之探討 5-73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75
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77
㈤文書 5-78
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78
四、私人不法取證 5-79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79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㈠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訴不可分? 6-4
審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8
沒收獨立性與漏判 6-8
沒收判決撰寫 6-9
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6-12
㈡案件同一性 6-12
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13
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19
事實基礎之變更 6-21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22
㈠基本概念 6-22
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23
是否被害之判斷? 6-25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26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27
外國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29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㈡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31
代行告訴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1
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32
㈢告訴期間(刑訴§237Ⅰ) 6-32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4
㈣告訴之效力 6-34
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5
不得告訴有無不可分? 6-35
㈤告訴之補正 6-37
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37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38
不合法告訴之補正與治癒 6-38
㈥告訴權之喪失 6-40
告訴權之捨棄? 6-41
告訴權撤回之時期? 6-42
撤回之效果? 6-43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43
㈠提起公訴(刑訴§251) 6-43
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44
冒名? 6-45
頂替? 6-46
冒名頂替? 6-47
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47
㈡不起訴 6-48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48
無效之不起訴 6-49
㈢緩起訴 6-50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51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52
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54
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55
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57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訴不可分? 7-5
㈡公訴優先原則 7-6
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7
三、自訴之效力 7-8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訴之撤回與效力(刑訴§325) 7-10
㈠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10
㈡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10
㈢僅撤回自訴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10
㈣撤回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7-10
㈤自訴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㈡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得否對審判長所為之不當訊問提出異議?→ 8-10
裁判書錯誤之處理 8-10
既判力之範圍? 8-12
㈠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3
㈡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4
三、簡易型程序 8-14
㈠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4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5
㈡簡易程序(刑訴§449) 8-16
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7
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18
㈢協商程序 8-19
得否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項作為協商內容? 8-20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22
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23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發回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回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㈠上訴權人 9-3
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7
㈡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7
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8
上訴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9
對本案罪刑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9-13
僅對不能沒收追徵價額之執行方法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4
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5
二、第二審上訴 9-16
㈠審級構造 9-16
㈡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16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19
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22
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29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 9-30
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 9-31
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32
若被告未提上訴,但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撤銷改判時,是否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3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35
㈤適用範圍 9-38
更審? 9-39
㈥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罪刑相當原則 9-40
㈦不利益之判斷 9-42
三、第三審上訴 9-44
㈠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9-44
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案件之認定基準? 9-45
第三審上訴罪名限制之限縮? 9-46
㈡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56
㈢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56

Chapter 10特別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㈠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⑥)? 10-3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起再審? 10-6
是否輕於原判之判斷? 10-8
㈢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8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9
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11
㈣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12
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4
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5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16
㈠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16
㈡非常上訴之原因 10-17
㈢非常上訴必要性 10-20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21
㈣非常上訴之判決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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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頁2019.5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641079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84頁 / 17 x 23 x 1.9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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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衛夕指北 ID:weixizhibei 中國的疫情快結束了 而全世界的疫情在失控 更大的危機可能隨時到來 不要幸災樂禍歐美 中國人要做好應對危機的準備! 這幾天國際疫情急轉直下,美國義大利確診數據先後快速超越中國,各種壞消息頻傳,於是在社交媒體的評論區,出現了很多讓人不安的言論,其中有嘲笑、諷刺甚至是幸災樂禍,對此,我想說—— 這些人並不清楚現代世界的運作規則,他們並不知道國外的疫情的水深火熱對中國到底意味著什麼,他們並不知道我們要面對的是什麼—— ... 一 首先我需要說的一個點是——我們看到的壞消息並非真相的全部; 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基礎的邏輯——對於傳播而言,壞消息傳播速度永遠比好消息快且廣泛,舉個例子,在韓國、日本疫情爆發的時候,我們的公眾號文章都是極力渲染他們的愚蠢的應對策略、慌亂的民眾以及混亂的秩序; 沒錯,在社交媒體上傳播的義大利、美國、英國的疫情慘狀在事實上都是真實的,但請注意,這並非真相的全部—— 那些他們進展順利的方面我們的媒體往往會選擇性忽視,因為那沒有可讀性,太普通,太常見,太不算新聞; 不要以為你看到的就是真相,真相永遠比你看到的要複雜,仔細感受一下下面兩張圖: ...... 二 當我們幸災樂禍的時候,或許我們應該回想一下過去兩個月我們剛剛經歷了什麼—— 沒錯,我們疫情初期非常被動,個別國家的媒體刻意嘲笑、侮辱中國的時候,一轉眼才發現中國對於這個世界的正常運轉是如此重要—— ... 1.蘋果全球限購了,因為我們的富士康不能正常開足馬力生產了; 2.澳洲的龍蝦賣不出去了,因為中國的餐館在疫情期間紛紛關門了; 3.泰國的旅遊業按下暫停鍵,因為中國的旅客隔離在家不敢出門了; 4.韓國的現代汽車工廠停產了,因為中國山東的供應鏈工廠停滯了; 5.巴塞隆納國際電信展取消了,因為中國的電子消費品牌沒法參展了: ........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貿易國,中國的貿易量占全世界的12%;中國是全球33個國家的最大出口國,是65個國家的最大進口商品來源國;同時中國也是全球120個國家的最大貿易夥伴; 2004年的聖誕節,美國記者薩拉忽然發現,收到的39件聖誕禮物中「中國製造」的有25件,薩拉突發奇想,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帶領全家開始嘗試一年不買中國產品的日子; 於是她開啟了一段真實而艱難的歷險,在經歷了無數啼笑皆非的痛苦之後,她重新回到了中國製造的懷抱,她把這段經歷寫成了一本暢銷書——《離開中國製造的一年》; 美國直到疫情告急才發現,他們整個國家使用的青黴素中有45%是中國製造的,而布洛芬幾乎是100%為中國製造; ... 歷年中美抗生素貿易逆差 離開中國製造,世界不能正常運轉,世界需要我們,我們也需要世界—— 三 當你在為各國疫情重創、美股暴跌幸災樂禍的時候,或許我們並不知道接下來對於我們到底意味著什麼?隔岸觀火的時候,火馬上就要燒過來了; 或許你沒有親戚同學在美國,你沒有購買美股,美國的疫情似乎和你毫無關係,然而這個世界的運作規則沒有如此簡單——美股大跌,在美股上市的中國公司毫無疑問也損失慘重: ... 過去一個月,中國平安下跌13%、微博下跌19%、阿里巴巴下跌10%,百度下跌21%,股價下跌公司就需要改善其的財報來繼續維持股價; 在疫情需求抑制的情況下,裁員就是縮減成本的為數不多的選擇之一;計算一下你的公司股價在疫情期間的跌幅,或許失業離我們並沒有那麼遙遠; 一個簡單的邏輯——國際疫情水深火熱,國際消費者就會減少消費,而直接後果就是我們東莞的工廠的訂單就會被撤掉,我們的工人就會失業回家;與上年同期相比; 今年中國前兩個月的出口下降了 17%,訂單退回、工廠倒閉正在真實地發生...... ... 2020第一季度電子產品出貨量 全球產業鏈條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美歐英是以服務業為主要輸出的經濟體——更多輸出技術、品牌,中日德意是以中高端製造業為主要輸出的經濟體——更多輸出產品、實物,而其他國家則主要輸出上游產品——更多輸出石油、原材料; 每一個國家都是全球產業鏈不可或缺的一環,全球供應鏈是一副多米羅骨牌,任何一塊倒掉都會牽一髮而動全身; ... 就連Netflix在疫情期間都要減小碼率,我們看的美劇都不會那麼清晰了; 四 全球經濟早就是一個整體了—— 2月份,韓國大邱市是此次疫情重災區,大邱的淪陷立馬影響到了全球智慧型手機的生產,因為占全球OLED螢幕94%市場份額的三星和LG的工廠就在在距離大邱20分鐘車程的龜尾工業園; 2011 年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讓世界消費電子產業也跟著發生」地震」,當年日本晶片產業收入633億美元,占全球半導體市場的20.8%,飛思卡爾、富士通、東芝、索尼等無數品牌的工廠都在震中附近; 2013年,韓國第二大晶片廠商海力士位於無錫的晶圓廠發生爆炸後,全球存儲晶片價格瞬間跳漲了25%。 2015年,臺灣高雄地震,臺積電中科、南科廠停產,導致全球邏輯晶片價格上漲10%~20%; 還記得2008年的美國金融危機嗎? 當一位湖南的農民工失業後坐上火車回到老家的時候,他可能不曾想到他的失業是底特律無錢買房但依然可以從貪婪的銀行申請到貸款的汽車工人所導致的; ... 出口量驟降的背後是工廠的減產 五 我們面臨的狀況可能比我們想像的要更加嚴重—— 聯合國秘書長指出,從目前看,全球經濟衰退不可避免,新冠疫情可能導致2500萬人失業,國際勞工組織表示,這次全球大流行不僅僅是全球公共衛生危機,而是嚴峻的就業危機和經濟危機,而他們的預測的最壞情況是,今年全球經濟增長率將下降8%; 中金公司將2020年中國實際GDP增速從之前預測的6.1%下調至2.6%,2.6%是什麼概念呢? 它是自1977年以來中國過去43年以來最低的增速,「中國經濟最困難的一年」並不是一句空話,它將在今年成為最真切的現實; 當Sars在2003年爆發時,中國僅占世界經濟的4%,而今天這個數字是16%,世界經濟增長的火車頭要停下來了; 或許你現在還感受不到,是因為國外的疫情還遠沒有到高峰,想一想中國用如此嚴防死守的策略也用了兩個多月才將疫情穩定下來,以國外的目前的策略,時間毫無疑問會比我們更長,影響範圍也會更廣告,微博上有人預測,離全球死亡100萬人的時間只剩24天; ... 接下來的幾個月,世界只會更加糟糕,我們還會不斷聽到壞消息,做好應對艱難時刻的準備吧! 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終身教授金刻羽則更加悲觀: 「我們面臨的有可能是經濟大蕭條,而不是經濟衰退,是1931年的情況,而不是2009年的情況。 危機和蕭條區別很大,一個是crisis,一個是depression。一個是喪失GDP的5%,一個是喪失GDP的50%,蕭條和危機是不一樣的,我覺得嚴重程度可能是2008年的10倍左右。」 ... 1930年的美國大蕭條 據航空諮詢公司亞太航空中心(CAPA)稱,如果不能有效遏制COVID-19疫情的傳播,航空繼續管制的話,全球全部航空公司將在今年5月破產; ... 世界處於經濟危機的十字路口,你準備好了嗎? 六 另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 中國的國家利益並非完全在國內,我們在國外有著眾多國人關切的直接利益,2019年中國直接對外投資超過了1100億美元; 我們在全世界建高鐵、運河、港口——總長度超過巴拿馬運河的尼加拉瓜大運河是中國人承建的,我們租下了澳大利亞的達爾文港,我們投資逾10億美元開發斯里蘭卡的漢班托塔港;我們承建了俄羅斯的莫斯科-喀山高鐵......... ... 現在,全世界都有著中國的利益,國際疫情爆發,這些超級工程也毫無疑問會受到直接影響; 我們有著全世界最多的海外留學生,僅2018年,我國出國留學生人數就達66.21萬,他們在北美、在歐洲、在澳洲......在眾多疫情國家的中心,疫情爆發,他們在海外的生存和安危也直接受到衝擊,美國的很多華人已經在購買槍枝以防止意外...... 我們還有眾多的公司不僅出口,而且是直接在海外經營業務,有市場的地方就有中國人活躍的身影,2018年,中國人進行了1.49億次海外旅行,這一數字超過了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疫情爆發,不僅感染了無數歐洲人,也感染了我們在歐洲踢球的武磊...... 我們的國家早已融入了這個複雜的世界體系,中國人、中國公司、中國商品早已成為海外世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和這個世界——一榮皆榮,一損皆損; 七 在《世界是平的》一書中,作者提出了一個頗具說服力的理論——「戴爾理論」,即當兩個國家通過廣泛的供應鏈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時候,這兩個國家就不會發生戰爭; 戴爾電腦生產的供應鏈橫跨多個國家——處理器來自英特爾在菲律賓、馬來西亞或中國的工廠,內存來自韓國、日本、臺灣的車間;主板由臺灣和韓國在內地的工廠生產;電池來自日本設在墨西哥或馬來西亞的工廠;電腦包則由東莞的某個工廠進行加工;而戴爾的客服團隊有一部分在印度....... 今天,或許這個理論可以修改成「iPhone理論」,《一隻iPhone的全球之旅》更加詳細地描述這臺全世界最暢銷的手機是如何將多個國家的供應鏈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 ... 「戴爾理論」認為處在供應鏈上的國家會在任何可能的戰爭潛在因素前都會三思而行——阿富汗、黎巴嫩、敘利亞、朝鮮.....這些國家並不是全球任何供應鏈的一部分; 如果這個世界的供應鏈網絡因為疫情遭到破壞的話,這個世界的危險程度就會增加; 八 我們在過去40年的飛速發展,是因為柏林圍牆倒後、911發生後我們有一個和平、穩定、溫和的外部環境; 如今,這個外部環境在起變化,這種微妙的變化並非這次疫情爆發後才啟動的,而是疫情爆發後加劇了世界的割裂程度—— 美國奉行「美國優先」的孤立主義政策,歐洲出現了英國脫歐的黑天鵝,甚至這次義大利疫情告急向歐盟求援27國竟完全不理會,德國則扣押了瑞士的口罩,歐洲的團結變成一個童話; ... 如今,疫情的爆發讓各國左派政治勢力都在呼籲「供應鏈回流「,似乎決意要和整個世界脫鉤; 著名智庫Chatham House的執行長尼布利特憂心忡忡地說,「我們所知道的全球化在走向終結」; 九 一名學生曾經問了著名人類學家瑪格麗特.米德一個問題—— 到底什麼是人類文明的最初標誌?很多學生們猜想的答案是魚鉤、石器、火等等; 然而米德的回答超出所有人的猜想,她說,人類文明最初的標誌是我們發現了「一塊折斷之後又癒合的肱骨」。 ... 米德進一步解釋說—— 大腿骨骨折在動物界如果被折斷是一件極其危險的事,如果動物摔斷大腿,這其實意味著死亡,因為它無法逃避危險、不能去河邊喝水或狩獵食物,它很快會被四處遊蕩的野獸吃掉; 而癒合的肱骨則表明有人花了很長時間來照顧受傷的人——處理傷口、提供食物、保護他不受攻擊; 最後米德意味深長地總結說——從困難中幫助別人才是文明的起點! 那些侮辱、嘲笑中國疫情的國外政客和媒體,那些對這次疫情幸災樂禍的人們,請不要忘記我們這個星球文明的起源就是就是從互相幫助開始的。 最後,讓我們重溫那首著名的詩——《沒有人是一座孤島》 《沒有人是一座孤島》 沒有誰是一座孤島, 在大海里獨踞; 每個人都像一塊小小的泥土, 連接成整個陸地。 如果有一塊泥土被海水沖刷, 歐洲就會失去一角, 這如同一座山岬, 也如同一座莊園, 無論是你的還是你朋友的。 無論誰死了, 都是我的一部分在死去, 因為我包含在人類這個概念里。 因此, 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 喪鐘為你而鳴。 最後 前天,張文宏教授在線解讀了美國疫情 下面是全部要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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